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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4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观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观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4284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汉溪大道南国奥林匹克花园北奥一路4区5座2层12号(自编之二房)。法定代表人:刘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文龙,广东智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纯,广东智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陈观明,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观明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380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观明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文审判员  叶洁靖审判员  黄晓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翠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