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5民初28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韩文亮与王定一、付铁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亮,王定一,付铁振,常国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晋0105民初2824号原告韩文亮,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村民。被告王定一,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被告付铁振,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告常国行,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100号1幢1单元23层2301-2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负责人李云焕,经理。原告韩文亮与被告王定一、付铁振、常国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四被告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558704.03元,原告韩文亮于2017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文亮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文亮撤回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94元(原告韩文亮已预交),由原告韩文亮负担。代理审判员冯亚妮二O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贾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