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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37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临清市先锋路冬梅玻璃镜品门市部与临清市八岔路镇鑫宇铝塑门窗工程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先锋路冬梅玻璃镜品门市部,临清市八岔路镇鑫宇铝塑门窗工程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3736号原告临清市先锋路冬梅玻璃镜品门市部,经营者:黄冬梅,女,1963年12月1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临清市先锋路林园街524号,身份证号:372502196312140065。被告临清市八岔路镇鑫宇铝塑门窗工程部,经营者:汪涛,男,住临清市八岔路镇艾寨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先锋路冬梅玻璃镜品门市部与被告临清市八岔路镇鑫宇铝塑门窗工程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清市先锋路冬梅玻璃镜品门市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临清市先锋路冬梅玻璃镜品门市部负担。审判员  张延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