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29刑更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得胜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得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366号罪犯黄得胜,男,1960年7月19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广河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以(2010)和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12月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假释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259分,获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4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550分,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据上事实,根据社区矫正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得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志宏审 判 员  张振荣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正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