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3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春景与被告王春燕、金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景,王春燕,金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041号原告:王春景,男,汉族,1952年11月26日出生,住南京市栖霞区。被告:王春燕,男,汉族,1961年3月14日出生,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金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长芦街道大纬东路188号。法定代表人:郭金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宏伟,男,汉族,1969年4月17日出生,金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住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女,汉族,1982年1月2日出生,金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南京市玄武区。原告王春景与被告王春燕、金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王春景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景撤诉。审 判 长 王家权人民陪审员 熊惠霞人民陪审员 鞠凤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樊少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