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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67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高立祥与任文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立祥,北京北方军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67642号原告:高立祥,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米玉来,男,1958年9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北京北方军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肖永梅。委托代理人:王迎新,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回族,北京北方军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高立祥(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北方军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米玉来,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迎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承包金1656元、误工费1400元、施救费5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4日,任文江驾驶被告名下的×××号车辆和米玉来驾驶的×××号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出租车受损,原告是该出租车的对班司机。被告辩称,任文江是我公司员工,事发时在执行职务。本院认为,米玉来曾诉至我院要求承包金3312元、误工费2800元、车辆救援费500元,我院作出(2016)京0105民初47807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米玉来和任文江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米玉来每月车辆承包金4140元,单位每月返还岗位补贴545元、燃油补贴758元,×××号出租车停运11天,判决赔偿车辆承包金620元、误工费606元、拖车费600元。原告作为×××号出租车的双班司机,其从被告处获得的赔偿金额应和米玉来一致,故本院支持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额赔偿。拖车费,原告未举证,且前判决已处理,本院不再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北方军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高立祥承包金六百二十元、误工费六百零六元,以上共计一千二百二十六元;二、驳回原告高立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北方军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