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刑更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谢秀丽非法持有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秀丽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773号罪犯谢秀丽,女,1964年6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崇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秀丽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7年3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桂刑一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5月14日入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7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谢秀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谢秀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谢秀丽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谢秀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5月起至2017年5月止共获奖励分84.26分,获得2016年监狱表扬。另查明,罪犯谢秀丽是毒品再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分累总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秀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秀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9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秋娟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曾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英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