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民初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建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建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2475号原告暨原告孙某的法定代理人杜莉,女,生于1966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南江县。原告孙某,男,生于2000年,汉族,在校学生,住四川省南江县。委托代理人姜玉记,南江县长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建平,曾用名王海容,男,生于1978年5月16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莉、孙某与被告王建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莉、孙某于2017年10月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莉、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杨太吉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人民陪审员 仲小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鲜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