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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亮、宁阳县东庄镇西直界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亮,宁阳县东庄镇西直界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661号申请执行人:王亮,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被执行人:宁阳县东庄镇西直界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王亮与宁阳县东庄镇西直界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查询到存款、投资及其它固定资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殷 鹏审判员 李 国审判员 王天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佩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