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彭某某、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李某某,李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26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男,住所地祁阳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住所地祁阳县。被执行人李某,女,1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某某、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121民初13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4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中,三被执行人除已履行部分本金外,被执行人王某某、李某将所有的位于人民西路社区泰安路公安小区4栋XXX号房屋以评估价30.04万元抵偿给二申请执行人,并以工资账户上的存款予以清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4)祁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清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