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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进金与邓平、龙岩畅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进金,邓平,龙岩畅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2560号原告:吴进金,男,194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东,男,住福建省南靖县,由金山镇马公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邓平,男,1958年2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龙岩畅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肖黄邦山),企业信用代码:91350800757363639P。法定代表人:吴辉勇,董事长。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办公住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登高西路163号富山国际中心五层501-503。企业信用代码:350800100037265。代表人:沈汉权,经理。原告吴进金与被告邓平、龙岩畅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吴进金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进金与被告邓平、龙岩畅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吴进金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进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进金负担。审判员  赖炎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涂爱宝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