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7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松、张景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松,张景芝,李留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初7633号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8083686X5。法定代表人:姬淑玲,女,1969年10月30日出生,蒙古族,住汝州市,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龙宇,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松,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张景芝,女,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李留海,男,1958年2月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松、张景芝、李留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留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李留海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留海的起诉。审判员 渠武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