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执5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县支行与陈三才、赖美丽、吴平发、李德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县支行,陈三才,赖美丽,吴平发,李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5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县支行,住所地平和县小溪镇东大路金盛楼105、106、107号,组织机构代码67652542-1。代表人:曾志勇,行长。被执行人:陈三才,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赖美丽,女,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吴平发,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李德文,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三才、赖美丽、吴平发、李德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民币82075.11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陈三才、赖美丽、吴平发、李德文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并对陈三才作出拘留决定。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剩余债权为82075.11元及相应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许春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少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