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2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胡快生、XX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快生,XX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554号申请执行人胡快生,男,住吉水县。被执行人XX泉,男,住吉水县。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胡快生申请XX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822民初34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XX泉应支付申请人胡快生案款200000元,承担诉讼费4300元,执行费2964.5元。现因被执行人XX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22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刘春伟审判员  黄卫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雪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