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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2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建霞与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霞,弓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1549号原告:王建霞,女,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弓艳,女,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利、付文超(实习),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王建霞与被告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建霞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王建霞负担。审判员  司振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位梦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