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2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建霞与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霞,弓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1549号原告:王建霞,女,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弓艳,女,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利、付文超(实习),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王建霞与被告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建霞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王建霞负担。审判员 司振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位梦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