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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许盛国与陈滔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盛国,陈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435号申请执行人:许盛国,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芜湖市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人,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陈滔,男,198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盛国与被执行人陈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根建审判员  沈世鸿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轲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