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龚彩芹与窦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彩芹,窦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6民初699号原告:龚彩芹,女,199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被告:窦江军,男,198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原告龚彩芹与被告窦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龚彩芹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彩芹以与被告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彩芹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龚彩芹负担。审 判 长 杨泽贵人民陪审员 周木应人民陪审员 吴金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荣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