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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6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龚彩芹与窦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彩芹,窦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6民初699号原告:龚彩芹,女,199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被告:窦江军,男,198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原告龚彩芹与被告窦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龚彩芹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彩芹以与被告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彩芹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龚彩芹负担。审 判 长  杨泽贵人民陪审员  周木应人民陪审员  吴金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荣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