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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12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孙萍、张学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萍,张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2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萍,女,1975年10月15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张学荣,女,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本院在执行孙萍与张学荣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萍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执12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绿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