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玲与湖南九华钢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华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玲,湖南九华钢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华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执149号申请执行人王玲,女,汉族,1963年1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湖南九华钢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桃李路以东。法定代表人刘志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华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桃李路钢材物流园外3栋6、7、8号。法定代表人刘志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潭仲裁委员会(2016)潭仲调字第32号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玲与被执行人湖南九华钢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华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湖南九华钢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华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本市雨湖区,且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亦在雨湖区,为加强执行管理,提高执行效率,节约执行成本,本案指定至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更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湘03执149号申请执行人王玲与被执行人湖南九华钢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华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 昊审 判 员 肖 俊审 判 员 蔡日总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俊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