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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8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松桃松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姚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桃松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姚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8民初2153号原告:松桃松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世昌广场。法定代表人:龙晓金,系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龙万权,男,1951年8月1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特别授权。被告:姚芳,女,1983年8月1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原告松桃松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姚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松桃松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姚芳就本案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桃松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松桃松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健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