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02执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范伟新与李智刚,刘若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保493号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申请人范伟新与被申请人李智刚,刘若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7)鄂0302民初4206号民事裁定书。因涉案房产在你处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申请人李智刚、刘若希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徐家沟村委会天津路88号32幢1-14-2号房产(预告登记证明:十堰房预茅箭区字第076431号)。二、查封担保人孙伯青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办建设大道悦达路8号18幢1-26-1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鄂(2016)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14446号]。附:(2017)鄂0302民初4206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本院地址: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78号邮政编码:442000联系人:黄可联系电话:847****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