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21执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1746张吉龙与刘发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龙,刘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1执1746号申请执行人张吉龙,男,1964年10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龙,响水县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发明,男,1981年8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张吉龙申请执行刘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刘发明名下无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张吉龙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准确下落,申请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洋代理审判员  贺永刚代理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卞爱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