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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81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曾镇全、黄宣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镇全,黄宣翔,杨世容,黄祖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81执574号申请执行人曾镇全,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证件号码450981198403152314。被执行人黄宣翔,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证件号码450981198507173275被执行人杨世容,女,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证件号码452526196508043225被执行人黄祖强,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证件号码452526196508043233曾镇全与黄宣翔、杨世容、黄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2016)桂0981民初24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宣翔、杨世容、黄祖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曾镇全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黄宣翔、杨世容、黄祖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土地、汽车登记信息,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黄宣翔、杨世容、黄祖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宣翔、杨世容、黄祖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曾镇全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宣翔、杨世容、黄祖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曾镇全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全林审判员  刘峻志审判员  巫商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