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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2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王焕峰与甘肃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程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焕峰,甘肃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程永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2345号原告:王焕峰,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会宁县。被告:甘肃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民主路13号。法定代表人:吴彦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程永强,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陇西县。原告王焕峰与被告甘肃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程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焕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偿付所欠沙料款143754元及利息143754元×48个月×0.007=48301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经人介绍原告认识了被告,被告以承包甘肃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恒宇佳苑的建筑楼,需大量的水洗沙、毛沙、石子,沙子运到工程工地。2013年至2014年,原告给被告程永强承包的甘肃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运沙料,被告共欠沙料款143754元。工程竣工后,被告一直未付沙料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焕峰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按照其提供的被告程永强、甘肃广安建筑有限责任���司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现原告不仅提供不出新的送达地址,又不同意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焕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71元,退还原告王焕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冯晓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周维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