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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49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4910姜敬远与曹天池、李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敬远,曹天池,李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4910号原告:姜敬远,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曹天池,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湖滨新区。被告:李中,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湖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敬远与被告曹天池、李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敬远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曹天池、李中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敬远撤回对曹天池、李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姜敬远负担(原告已预付)。代理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梦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