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执4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与卢浪标、黎艳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卢浪标,黎艳冰,广州市增城高纺纺织品经营部,黎耀泉,卢碟琼,黎伟垣,刘婉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451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增城荔城街荔乡路19号第二层。负责人:麦愈强,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卢浪标,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黎艳冰,女,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广州市增城高纺纺织品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增城新塘镇牛仔路72号。经营者:卢浪标。被执行人:黎耀泉,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卢碟琼,女,195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黎伟垣,男,198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刘婉娥,女,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卢浪标、黎艳冰、广州市增城高纺纺织品经营部、黎耀泉、卢碟琼、黎伟垣、刘婉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576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卢浪标、黎艳冰、广州市增城高纺纺织品经营部、黎耀泉、卢碟琼、黎伟垣、刘婉娥的住所地均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胡伟东审判员 李小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 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