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5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程光霞与陈宗同、陈子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光霞,陈宗同,陈子利,陈子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5298号原告:程光霞,女,195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陈宗同,男,194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贵州省仁怀市,现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陈子利,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陈子发,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叶、包德飞,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程光霞与被告陈宗同、陈子利、陈子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定于2017年10月13日8时30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前向原告程光霞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程光霞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书面说明理由。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光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原告程光霞负担。审判员 蓝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