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13民初4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沈阳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沈阳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3民初4370号原告: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开发区金马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59929608E。负责人:李松,系该公司北方大区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金迪,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沈阳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原告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沈阳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奚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君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