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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5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卫国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国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5210号被执行人卫国兴,男,1965年8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常熟市。被执行人卫国兴职务侵占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刑二初字第0010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没收被执行人卫国兴财产人民币80000元,被执行人卫国兴应退赔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67258元。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移交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卫国兴正在服刑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卫国兴的银行存款2495.13元,并已上缴国库。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股票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644762.87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尚在服刑,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划拨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刑二初字第00100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没收财产和退赔赃物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陶建清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