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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5执1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刚申请执行舒金荣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刚,舒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5执1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刚,男,1984年8月17日生,住石屏县。被执行人:舒金荣,男,1963年5月15日生,住石屏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刚与被执行人舒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石屏县人民法院(2016)云2525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舒金荣支付何刚设备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舒金荣承担,执行中划拨的被执行人舒金荣银行存款1200元已兑付申请执行人何刚。申请执行人何刚与被执行人舒金荣的妻子许秀平于2017年10月13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何刚放弃案件受理费300元,余款18800元于2017年10月13日支付10000元(已支付),于2018年6月1日前支付8800元,如到期未付清款项可直接执行担保人许秀平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或不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可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