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7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曹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7执776号申请执行人:曹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庄青路与山东路交汇处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597835405F。法定代表人:刘尊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丹阳办事处武屯社区好望角小区中山路5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140952789。法定代表人:成继国,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曹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2016)鲁1727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履行了(2016)鲁1727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终结(2016)鲁1727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胜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