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3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和顺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顺县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3执279号申请执行人:和顺县人民法院,住址:和顺县太和路49号。法定代表人:XX强,院长。被执行人:张志旺,小名张小五,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义兴镇串村人,无业,住串村中心街23号。2011年3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日经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灵石县看守所。本院在执行张志旺盗窃一案中,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志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和顺县人民法院罚金100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100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723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明安审判员 周彦海审判员 巩晓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彦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