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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绿萍与陈安实、陆超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绿萍,陈安实,陆超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787号申请人执行人:朱绿萍,女,汉族,1969年10月30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陈安实,男,汉族,1977年1月4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陆超君,女,汉族,1981年7月26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朱绿萍与陈安实、陆超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9月4日作出的(2016)宁裁字第600-1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朱绿萍以陈安实、陆超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南京仲裁委员会(2016)宁裁字第600-13号裁决书由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雁审判员  钱俊审判员  周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