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终4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云南京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红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京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4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京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南大道玫瑰湾。法定代表人:雷武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元江,云南瞭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敏,系云南京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红,女,汉族,1966年3月5日生,住昆明市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祥,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云南京鹏房地产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红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民初9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云南京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云南京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京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云南京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 磊审 判 员 程青梅审 判 员 杨 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正琼书 记 员 罗 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