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7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莉与芦晓、张正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莉,芦晓,张正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7775号原告:刘莉,女,汉族,1989年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夺勋,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芦晓,男,汉族,1973年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张正友,男,汉族,1962年6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莉诉被告芦晓、张正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莉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芦晓、张正友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朱国珍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房屋为原告刘莉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朱国珍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的房屋;二、冻结被告芦晓、张正友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