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民初25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公司诉被告李祥芳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公司,李祥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2598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黎祥芳,董事长。被告:李祥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公司诉被告李祥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吉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