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行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舟山市定海佰立建筑机械修配厂与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定海分局、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定海佰立建筑机械修配厂,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定海分局,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舟山市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902行初50号原告舟山市定海佰立建筑机械修配厂,住所地舟山市定海阳光路91号。法定代表人沈贤央。被告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定海分局,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路252号。法定代表人陈杰,局长。被告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昌洲大道1007号。法定代表人王雄飞,主任。被告舟山市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247号。法定代表人冯志鸣,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定海佰立建筑机械修配厂诉被告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定海分局、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舟山市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规划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东明审 判 员 曾宏涛人民陪审员 周意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瑜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