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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韩燕东、刘建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韩燕东,刘建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21民初2528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红,该公司员工。被告韩燕东。被告刘建军。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燕东、刘建军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霍晓宇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李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