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1131居志超与成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志超,成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1131号原告:居志超,男,1978年12月14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浩,男,1990年1月13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居志超与被告成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居志超撤回对被告成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38元,减半收取6019元,由原告居志超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赵剑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凌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