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3执8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8407夏连合与郭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连合,郭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8407号申请执行人夏连合,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郭帅,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申请执行人夏连合与被执行人郭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9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等5480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夏连合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因此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上述事实有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即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夏连合撤销执行申请,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9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苏军伟人民陪审员  仇晨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丽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