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惠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2039号原告:惠某,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宋某,女,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原告惠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惠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惠某负担。审判员 杨明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银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