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5民初6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杨林超、库慧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杨林超,库慧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6228号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夹城巷46号第一层。法定代表人:许军,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婧,女,汉族,1992年10月21日出生,系公司员工。被告:杨林超,男,汉族,1990年1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被告:库慧娟,女,汉族,1994年6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林超、库慧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将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归还原告代偿款5378.73元。2017年10月1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林超、库慧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林超、库慧娟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25元,共计350元,由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天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莫依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