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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恢7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大连大林摩托车有限公司与丁长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大林摩托车有限公司,丁长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恢73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大林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林洪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丁长玉,男,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大林摩托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长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1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丁长玉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股权,被执行人丁长玉房产已经被查封,不宜处置,被执行人丁长玉已经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义务。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忠卫执行员  于金水执行员  刘延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思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