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麻岩保与被告宋均良、湘西自治州金土地宾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岩保,宋均良,湘西自治州金土地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01民初845号原告:麻岩保。委托诉讼代理人:符秀辉,吉首市民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均良。被告:湘西自治州金土地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乾州世纪大道。法定代表人:刘燕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辉,湘西自治州武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麻岩保与被告宋均良、湘西自治州金土地宾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麻岩保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岩保撤诉。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由原告麻岩保负担。审 判 长 钟湘萍人民陪审员 陈永华人民陪审员 陈万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