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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4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王封平与周风庆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封平,周风庆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1民初4207号原告王封平(曾用名王丰平)(曾用名王丰平)和醴崞剑校?195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杰,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风庆,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封平诉被告周风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封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风庆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模板费95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至7月,被告周风庆在邵庄镇峱山开发区承建了青州市宏展制动有限公司院内的办公楼,期间与原告协商,由原告承揽支模板业务,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23.50万元,后被告陆续支付14万元,尚余95000元未付。2015年1月1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诉。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由被告于2015年1月14日书写的欠条一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该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在实施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将模板工作交由原告承揽施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并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余欠95000元,由被告于2015年1月14日书写了欠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模板费95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风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所欠原告王封平工程款9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元(已经减半),由被告周风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文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