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执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江都信诚金融服务(武汉)有限公司、罗小平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都信诚金融服务(武汉)有限公司,罗小平,郭宜红,李家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1979号申请执行人江都信诚金融服务(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淮海路泛海国际SOHO城8栋901室。法定代表人龚新成,董事长。被执行人罗小平,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松滋市,被执行人郭宜红,女,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家云,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洪山区,申请执行人江都信诚金融服务(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罗小平、郭宜红、李家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1、支付居间服务费28000元;2、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28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该款清偿之日止);3、支付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260元,其他费用12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有关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院的相关查询结果。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罗小平、郭宜红、李家云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鸿冰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游向明书 记 员 游向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