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9民初4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石志安与武某、郝明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志安,武某,郝明新,石佳硕,石佳兴,石佳旺,黄昌益,江西昌昱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4193号原告:石志安,男,197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武某,女,1980年3月1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郝明新,女,1950年8月2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石佳硕,男,2006年2月2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石佳兴,男,2010年3月2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石佳旺,男,2010年3月2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以上三被告法定代理人:武某,系三被告之母。被告:黄昌益,男,1963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被告:江西昌昱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大道60号。法���代表人:陈海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公司,地址:南昌市象山南路134号。法定代表人:邹建,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地址:辛集市西华路96号。法定代表人:李荣海,该公司经理。原告石志安诉被告武某、郝明新、石佳硕、石佳兴、石佳旺、黄昌益、江西昌昱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石志安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如下:准予原告石志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石志安负担。审 判 长  马召彦人民陪审员  安风娥人民陪审员  李会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