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宋元明、张忠伟等与依兰县房屋征收事务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元明,张忠伟,依兰县房屋征收事务所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1823号原告:宋元明,男,196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原告:张忠伟,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告:依兰县房屋征收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元明、张忠伟与被告依兰县房屋征收事物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元明、张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12.70元,减半收取2256.35元,由原告宋元明、张忠伟负担。审判员 刘艳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武占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