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0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里县支行与姜华、周贤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里县支行,姜华,周贤会,莫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0民初13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里县支行,住所地龙里县兴龙路。法定代表人朱锦福,行长。委托代理人史振学,男,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里县支行客户经理。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周华,男,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里县支行客户经理。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姜华,男,汉族,住贵州省龙里县。被告周贤会,女,布依族,住贵州省龙里县。被告莫丹,女,汉族,住贵州省龙里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里县支行诉被告姜华、周贤会、莫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以被告姜华、周贤会、莫丹已还清其贷款本息共计46,923.67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4元,依法减半收取4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二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文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