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广西彰泰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庆、陈光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彰泰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陈庆,陈光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4民初1968号原告:广西彰泰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穿山小街58号彰泰第六园1栋楼2-1、2-2、2-3、2-4。法定代表人:蒋宇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永雄,公司员工。被告:陈庆,男,197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告:陈光辉,男,194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彰泰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庆、陈光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彰泰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本院减半收取2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周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智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