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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广西彰泰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庆、陈光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彰泰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陈庆,陈光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4民初1968号原告:广西彰泰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穿山小街58号彰泰第六园1栋楼2-1、2-2、2-3、2-4。法定代表人:蒋宇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永雄,公司员工。被告:陈庆,男,197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告:陈光辉,男,194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彰泰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庆、陈光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彰泰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本院减半收取2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周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智萍 更多数据: